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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竹叶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竹叶,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651号原告张竹叶,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明,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张竹叶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张竹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竹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竹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张竹叶负担。审 判 长  张思源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