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易德地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德地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旭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晖,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易德地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栋东区4层。法定代表人:鲁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东霖,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德地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系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且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违约而依法向北京易德地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费用。现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本案的当事人、讼争的事实及法律关系与(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48号案均相同,原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放弃了“解除合同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仅主张北京易德地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因其违约而承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8.6万元的责任,而“违约责任”的认定已在(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48号案件中已经明确,即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的履行中构成违约而承担责任,故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求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相悖,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王 钰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