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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山存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山存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84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山存,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乐清市南岳小学保安,住乐清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山存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浙0382刑初5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山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侯山存在乐清市南岳镇小学值班期间,利用借手机给该校女生李某(2005年10月18日出生)使用之机,将李某带进保安室,并趁机对李搂抱、摸胸,实施猥亵。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万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核实证明,被告人侯山存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侯山存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侯山存上诉称,希望能够留所服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二审期间侯山存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山存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侯山存身为小学保安,却利用身份便利对学校学生进行猥亵,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及影响严重。一审已经认定其如实供述并依法从轻处罚,量刑尚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 娜审判员 冯 亮审判员 南凌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