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岳阳九瑞棉麻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九瑞棉麻纺织有限公司,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罗亮清,易建萍,李浩,唐洪,罗毅,熊文,袁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22号申请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岳阳九瑞棉麻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罗亮清。被申请人:易建萍。被申请人:李浩。被申请人:唐洪。被申请人:罗毅。被申请人:熊文。被申请人:袁正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九瑞棉麻纺织有限公司、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罗亮清、易建萍、李浩、唐洪、罗毅、熊文、袁正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九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1120万元担保函对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岳阳九瑞棉麻纺织有限公司、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罗亮清、易建萍、李浩、唐洪、罗毅、熊文、袁正波银行存款1120万元或者查封九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