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志增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增,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02行初25号原告范志增,男,汉族,1993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委托代理人胡玉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瑜,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振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祝齐勇,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廉成建,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京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北首。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增与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京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的过程��,原告范志增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志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绪光审 判 员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金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名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