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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富寿与杨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寿,杨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29号原告:王富寿,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天祝县。被告:杨树和,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住天祝县。原告王富寿与被告杨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王富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富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王富寿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辉人民陪审员  胡 玉人民陪审员  张安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