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富寿与杨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寿,杨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29号原告:王富寿,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天祝县。被告:杨树和,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住天祝县。原告王富寿与被告杨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王富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富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王富寿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辉人民陪审员 胡 玉人民陪审员 张安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