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永康与李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康,李海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754号原告:李永康。代理人:陶艳艳。被告:李海龙。原告李永康与被告李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永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康与被告李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起诉后,被告李海龙与原告李永康达成口头协议。现原告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永康承担。审判员 马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