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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永康与李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康,李海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754号原告:李永康。代理人:陶艳艳。被告:李海龙。原告李永康与被告李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永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康与被告李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起诉后,被告李海龙与原告李永康达成口头协议。现原告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永康承担。审判员  马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