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宝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宝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304号原告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B座。组织机构代码:23969007-4。法定代表人高文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公司职员。被告徐宝芝,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宝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宝芝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