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学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蒋学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270号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2610389K(1-1)。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蒋学培,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与被告蒋学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瑞泰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5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0日,瑞泰公司与蒋学培签订《薪资协议书》一份,聘用其担任瑞泰公司工程应用技术中心钢铁事业部副经理。2016年10月11日,瑞泰公司收到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的邀请函,邀请其参与招标活动,并要求交纳保证金5万元。为此,瑞泰公司委托蒋学培参加该招标活动,蒋学培从瑞泰公司领取了5万元的承兑汇票作为投标保证金。后因两公司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瑞泰公司要求鑫达公司退还保证金,却得知其并未收到保证金。经了解,蒋学培擅自将承兑汇票在银行提现,占为己有。现瑞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蒋学培住所地为浙江省长兴县,故本案应由被告蒋学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兰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