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某1、侯某2诉被告辽宁某公司、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1,侯某2,辽宁某公司,张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931号原告:侯某1,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原告:侯某2,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辽宁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男,42岁,汉族,住黑山。原告侯某1、侯某2诉被告辽宁某公司、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