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某1、侯某2诉被告辽宁某公司、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1,侯某2,辽宁某公司,张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931号原告:侯某1,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原告:侯某2,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辽宁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男,42岁,汉族,住黑山。原告侯某1、侯某2诉被告辽宁某公司、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