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与被告满忠起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满忠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18号原告:孙红,女。被告满忠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与被告满忠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全额退回。审 判 长 刘 昆审 判 员 姜蓝钰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