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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与被告满忠起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满忠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18号原告:孙红,女。被告满忠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与被告满忠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全额退回。审 判 长  刘 昆审 判 员  姜蓝钰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