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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守丁与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丁,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人民政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938号原告:徐守丁,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戴媛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人民路1号。原告徐守丁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守丁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徐守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