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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焕全与宜城市雅新家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全,宜城市雅新家纺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349号原告:李焕全,男,生于1957年8月27日,汉族,个体户,住住宜城市。被告:宜城市雅新家纺公司(以下简称雅新家纺)。住所地:宜城市五条路工业区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文杰,雅新家纺董事长。原告李焕全诉被告雅新家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焕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焕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焕全负担。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