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芬英、刘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芬英,刘贵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908号原告: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5688578061L,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鸣凤路(凯悦酒店1-3号)。法定代表人: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玄玄、孔XX,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余芬英,女,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刘贵平,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芬英、刘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自行协议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计3692元,由原告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雄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