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81执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宁夏云峰宝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宁夏云峰宝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焦晓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洋,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云峰宝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云峰宝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云峰宝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灵武市绿地宝塔名邸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云峰宝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灵武市绿地宝塔名邸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季惠芳审判员  王 荣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