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潘卫、黄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卫,黄家伟,林臣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潘卫,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家伟,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林臣南,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潘卫与黄家伟、林臣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2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家伟已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潘卫32000元,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黄家伟执行,余款由被执行人林臣南清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臣南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臣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