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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初彩与尤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彩,尤素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801号原告:初彩,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尤素凤,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初彩与被告尤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初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尤素凤返还租金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我与尤素凤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尤素凤商铺。后因故合同期未满即无法继续营业,经协商,尤素凤应向我返还租金3万元,但其至今未予返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初彩提供的尤素凤地址,未能向尤素凤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与初彩联系向其释明补充相关信息,其亦未能补充。故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初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初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琪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