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范炬荣与陶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20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范炬荣与陶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225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225民初2203号中“陶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给付范炬荣货款125498元”补正为“陶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范炬荣货款155498元”。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