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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范炬荣与陶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20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范炬荣与陶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225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225民初2203号中“陶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给付范炬荣货款125498元”补正为“陶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范炬荣货款155498元”。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