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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张晓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晓章。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2014)宽执字第28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