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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守革与中晨贝隆路桥建筑江苏有限公司、孟庆华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革,中晨贝隆路桥建筑江苏有限公司,孟庆华,丁前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667号原告:刘守革,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远,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晨贝隆路桥建筑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科技园仙林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凯。被告:孟庆华,男,63岁,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丁前进,男,35岁,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刘守革与被告中晨贝隆路桥建筑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贝隆公司)、孟庆华、丁前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守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晨贝隆公司支付原告工资85000元,孟庆华、丁前进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中晨贝隆公司聘用原告为徐州办事处高级工程师,聘用期一年,月基本工资8000元,先在沛县孟庄工地任项目负责人,后调入徐州工地,三个月后,因中晨贝隆公司未支付工资,原告向中晨贝隆公司催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工资支付进行了约定,孟庆华、丁前进提供担保。现聘用期已届满,中晨贝隆公司仅支付原告工资11000元,剩余工资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应当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守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加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