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长炳与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炳,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653号原告:刘长炳,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高云东。原告刘长炳与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长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长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炳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刘长炳负担。审判员  李尚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宜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