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星光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星光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光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星光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光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63737.5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3737.5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星光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856元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