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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董浦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433号起诉人:董浦生,男,194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收到起诉人董浦生以江苏省公安厅为被告的起诉状。同日本院向其书面释明并于2017年5月31日再次收到董浦生的起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董浦生诉称,起诉人因认为江苏省公安厅不予复印薛浦生(董浦生)劳教档案材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起诉人复印1978年“薛浦生”被决定劳教时,报送到江苏省公安厅审批的全部事实、证据材料;2.全部事实及证据材料中,若有不允许起诉人复印的部分,今后则不能再作为维持劳教案件或不予撤销案件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董浦生要求复印档案材料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董浦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