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3执259之五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秦彦诉贺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彦,贺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3执259之五号申请执行人秦彦,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少平,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贺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少平给付申请执行人秦彦工程款96万元。但被执行人贺少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少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银钻广场营业所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