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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莎莎、陈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莎莎,陈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9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吴莎莎,女,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濂溪区,被执行人:陈笠,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九江市庐山风景名胜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91民初4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吴莎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笠银行存款36698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