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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郝永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郝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郝永峰,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郝永峰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永峰三日内缴纳申请执行人罚款35790元,执行费437元。但被执行人郝永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永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解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