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郝永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郝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郝永峰,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郝永峰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永峰三日内缴纳申请执行人罚款35790元,执行费437元。但被执行人郝永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永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解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