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兴河与陈素梅、王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河,陈素梅,王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河,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住该村组。被执行人:陈素梅,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王启威,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执行王兴河与陈素梅、王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兴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王兴河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