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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董思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董思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思摇,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被本院监视居住。本院在执行董思摇盗窃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被执行人现正监视居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高廷禄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