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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国超与徐蒙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超,徐蒙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353号原告:魏国超,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蒙旦,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魏国超与被告徐蒙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魏国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4日,被告徐蒙旦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从自己家里拿现金50000元整交给被告,被告收到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在2015年10月18日归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引起争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成功,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国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雪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