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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蓝鲸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蓝鲸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闫贵海,肖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蓝鲸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30号14号楼16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闫贵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闫贵海,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肖万胜,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蓝鲸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闫贵海、肖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闫贵海、肖万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蓝鲸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闫贵海、肖万胜在银行存款或收入50401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高廷禄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