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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587汪建国与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建国,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上诉人张剑因与被上诉人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剑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张剑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包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