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587汪建国与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建国,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上诉人张剑因与被上诉人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剑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张剑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包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