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嘉信创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成都昌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信创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昌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900号原告:成都嘉信创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岑汝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颖,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昌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建生。原告成都嘉信创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昌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嘉信创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嘉信创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