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凯峰与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峰,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杨凯峰,男,满族,37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凯峰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给付原告杨凯峰逾期交房违约金36,800.00元。案件受理费949.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509.00元,由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5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其名下的房屋、存款帐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