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姜胜新与徐重庆、陈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胜新,徐重庆,陈义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598号原告:姜胜新,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重庆,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陈义永,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姜胜新与被告徐重庆、陈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姜胜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胜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胜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原告姜胜新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