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彭智国、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智国,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智国,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陈小红,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黄维广,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智国与被执行人陈小红、黄维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陈小红位于钦州市子材东大街X号盛天华府X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的房产及被执行人黄维广所有的桂N×××××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但目前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陈小红、黄维广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凤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