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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志河对李春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志河,李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17号申请人:姚志河被申请人:李春景申请人姚志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景春所有的吉E713**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亲属马英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春景所有的吉E713**号货车,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姚志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