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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陆锦花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锦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432号原告陆锦花,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友,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顶亮,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号。负责人李军,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保国良,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邵永鸿,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原告陆锦花诉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陆锦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锦花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锦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锦花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审 判 员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韦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