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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行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有恒因诉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有恒。委托代理人耿晓慧,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有恒因诉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5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张有恒的诉讼请求既请求判令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又请求判令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起诉人张有恒同时提出了不同种类的两项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需要对起诉状的相关内容进行补正。2017年1月9日,该院电话通知起诉人要求其对起诉状的相关内容进行补正,起诉人提出其考虑一下,但一直未答复。1月13日,该院又通过发送信息的方式通知其于1月17日之前对起诉状的相关内容进行补正,起诉人以发送信息的方式明确表示拒绝补正。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对张有恒的起诉不予立案。张有恒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一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诉求非常明确和清晰,诉求共两条,一为确认之诉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依法重新履行职责。如果一审法院认为两诉求不能同时审理,应当找到合法的法律依据。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第四款规定,只有当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情况下,法院才有权利要求补正,并对补正或者不补正作出处理。3、一审裁定以“上诉人起诉诉求不具体、不明确”为由,但裁定不立案的适用的法律依据却是诉状内容或材料欠缺且拒绝补正”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属不同的范畴,这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禁止同时提起两项诉讼请求,相反,本案只提一项诉讼请求并不能充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4、一审不予立案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1月4日收到诉状,至迟应于1月11日对是否立案作出处理。但一审裁定作出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明显已超过立案或不立案的七天期限的规定。综上,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或由二审法院提级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有恒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对原告关于公开2012年到2016年各年度的出租车增量中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合同、支付凭证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前述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上诉人起诉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两项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同一行政主体,诉讼标的均为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诉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故上诉人张有恒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5行初2号行政裁定;指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