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增波与陈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波,陈银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4095号原告:刘增波,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被告:陈银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刘增波与被告陈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刘增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慕 雪审判员 柳 林审判员 于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