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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增波与陈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波,陈银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4095号原告:刘增波,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被告:陈银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刘增波与被告陈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刘增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慕 雪审判员 柳 林审判员 于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