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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贵林、李胜利、李永忠、李琴与杨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林,李胜利,李永忠,李琴,杨忠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01号原告:李贵林,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退休职工。原告:李胜利,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退休职工。原告:李永忠,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个体户。原告:李琴,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个体户。被告:杨忠义,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看守所,个体户。原告李贵林、李胜利、李永忠、李琴与被告杨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贵林、李胜利、李永忠、李琴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林、李胜利、李永忠、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192元,由原告李贵林、李胜利、李永忠、李琴负担。审判员  何索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庆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