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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先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先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刑初8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先东,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余干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先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在征得被告人朱先东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先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朱先东带着汤某等五人到余干县天成酒楼吃饭,吃饭期间朱先东喝了约四两白酒。当天14时40分许,被告人朱先东驾驶赣E×××××轿车从天成酒楼出来行至南昌大道,后左拐至创业路一直往前行驶,在妇幼保健院附近被执勤交警拦下,疑其有酒后驾车的重大嫌疑,遂当场对朱先东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随即交警对其进行抽血测试,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先东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先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朱先东的驾驶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执法记录仪截图及天网截图、呼气酒测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汤某、任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先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先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先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路程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余干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认为,对朱先东实行社区矫正不会对所居住的村组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考虑到被告人朱先东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先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金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