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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1号申请人XX,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