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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友发诉被告陕西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发,陕西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民初109号原告李友发,男,生于1970年10月29日,现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积科,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679954644。法定代表人杨军让,总经理。原告李友发诉被告陕西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友发及委托代理人张积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0.12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原告承揽被告位于眉县城关中学的装修工程,尚欠原告工程款5万元;同年8月,原告承揽被告宝鸡嘉信潮州大酒店装修工程,尚欠原告工程款18万元,2015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工程款23万,并承诺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举证和本院审查,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6月,原告承揽被告位于眉县城关中学的装修工程,尚欠工程款5万元未付;同年8月,原告承揽被告XXX大酒店装修工程,尚欠工程款18万元未付。2015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工程款23万(XXX中学5万元,XXX酒店18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承揽原告承接的XXX中学、XXX酒店装饰装修工程,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万,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10.12万,未在欠条中载明,且该欠条亦未载明具体付款期限,故本院确定从本案立案之日起(即2017年1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倍计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友发工程款23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4日其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宝成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