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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吉与内蒙古赤峰市富林调料行、杨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吉,内蒙古赤峰市富林调料行,杨凤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897号原告:金吉,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赤峰市。被告:内蒙古赤峰市富林调料行,住所地不详。经营者:林宇皓。被告:杨凤琴,女,1964年7月1日出生,住赤峰市。原告金吉与被告内蒙古赤峰市富林调料行、杨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金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吉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 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