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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申张仪、陈少云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张仪,陈少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591号原告申张仪,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陈少云,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锋,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52号金领国际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王国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123-1号。法定代表人陈超,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29号。负责人邹明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张仪、陈少云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申张仪、陈少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张仪、陈少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张仪、陈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申张仪、陈少云负担。审 判 长  向 宏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田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冬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