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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拜泉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拜泉县分公司,李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拜泉县分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代表人郭文龙,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季,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富强镇福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拜泉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