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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名称

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怡阳丽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怡阳丽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2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亦舒,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怡阳丽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海雁,公司总经理。关于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怡阳丽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筑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本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