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可涛与陈崇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涛,陈崇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233号原告:陈可涛,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明海,东平戴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崇慧,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可涛诉被告陈崇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陈可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