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4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伟荣、俞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荣,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4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荣,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俞刚,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王伟荣与被执行人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3万元及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县俞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6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亚伟代理审判员 沈 尧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