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维涛与张所军、王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涛,张所军,王现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57号原告:贾维涛,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所军,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现礼,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贾维涛与被告张所军、王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维涛对被告张所军、王现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